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成都市武侯区的故意伤害与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法院发布的说明,被告人贺某阳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谢某梅37万余元。被害人谢某梅指控遭受了16次家庭暴力,法院对其中证据确凿的部分予以认定,具体涉及四起虐待罪事实和一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在本案中,贺某阳在与谢某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多种琐事与谢某梅产生纠纷,并多次侮辱和殴打她。即使在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之后,贺某阳仍不收敛,情节恶劣,被认定为虐待罪。贺某阳在2023年4月25日凌晨对谢某梅实施的殴打行为,因其暴力程度较强,直接导致谢某梅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单独评价。
法院解释了为何本案不判处死刑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并造成严重残疾,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法院认为不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
贺某阳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虽然他殴打谢某梅致重伤,但并未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或造成严重残疾,因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谢某梅的重伤后果是由贺某阳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虐待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构成自首。法院综合考虑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故意伤害罪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
《南方都市报》报道称,谢女士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表示,这是一起罕见的案例,希望此次判决能够成为重判的典型,为社会贡献法治力量。法院在此案件中的判决,体现了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强调了法律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性。
以上分析基于武侯区法院发布的案件说明和相关报道,旨在提供一个法律和社会角度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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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家暴受害案法院五大解释 仅判2年16次遭家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 (家暴受害案法律依据)》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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