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对山西省委原副书记商黎光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还要求将追缴在案的商黎光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黎光在1999年至2023年间,利用其在多个重要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黎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
鉴于商黎光到案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2023年2月29日的消息,商黎光被双开(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商黎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活动安排,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胆大妄为,贪婪无度,把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商黎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商黎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商黎光生于1963年11月,早期曾在河北省邢台地区纪委工作,曾任邢台地区纪委研究室副主任(正科级)。1990年,商黎光调至河北省纪委,后历任河北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宣传教育室副主任、主任等职。2003年,商黎光任河北省纪委常委,后同时担任河北省纪委秘书长,2006年任河北省纪委副书记,2010年任河北省纪委常务副书记。2013年,商黎光任秦皇岛市市长,2014年调任沧州市委书记,2016年11月任河北省委常委、秘书长。2017年6月,商黎光调任山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年10月任山西省委副书记,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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