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分析了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对一起未成年故意杀人案件的一审判决。该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和马某某,其中张某某和李某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二年,而马某某则被裁定不予刑事处罚,转而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的起因是张某某和李某与同班同学王某某之间存在矛盾。张某某提议并策划杀害王某某,并计划平分王某某的钱财。张某某选定了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在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诱骗出来,而李某则因为电动自行车需要充电,带上了马某某一同前往。在途中,李某向马某某透露了杀害王某某的计划。
四人到达蔬菜大棚后,张某某首先动手,李某协助控制王某某,而马某某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离开了现场。张某某和李某最终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并将尸体掩埋。随后,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与李某平分赃款。王某某的手机卡被马某某砸毁,手机则由李某丢弃。
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马某某首先交代了案件详情,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了埋尸地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张某某和李某作案时年龄在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仍需负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某是主犯,因为他提出了杀人计划,纠集他人参与,并直接实施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李某虽然罪责较小,但也积极参与预谋和实施杀人行为,并在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因此也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至于马某某,虽然他并未参与犯罪预谋,也没有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但在知情的情况下跟随前往犯罪现场,并在事后参与了毁灭证据的行为,因此被认为参与了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马某某被裁定不予刑事处罚,但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犯罪时的法律依据和判决原则。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矫治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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