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故意杀人罪。在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马某某则依法不予刑事处罚。法院和检察院还提出了司法和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的起因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之间存在的矛盾。张某某提议并多次与李某共谋杀害王某某以平分其钱财。张某某选择了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在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李某因电动自行车需充电而将车置于马某某家,随后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四人一同前往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告知马某某他们计划杀害王某某。在大棚内,张某某首先动手,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而马某某在目睹犯罪行为后离开现场。张某某和李某共同导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并逃离现场。张某某还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并与李某平分,同时指使马某某砸毁手机卡,李某负责丢弃手机。
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显示出其在犯罪后的悔过态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和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两人预谋后杀害王某某并埋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虽然作案时两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但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作为提议者和主要实施者,是共同犯罪中最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也是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在得知张某某、李某的杀人计划后,跟随前往作案现场,但在目睹实施杀人时离开现场,并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由于马某某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因此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格处理,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法院在判决时既考虑到了犯罪的严重性,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悔罪表现,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既有惩罚也有教育,旨在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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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 公正与警示并重 河北邯郸震惊教育界 (初中生被害案取得突破)》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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