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和马某某,其中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而马某某则依法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发布了一系列专家解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对此案件的办理原则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分析。
张建伟教授强调了依法办案的法治原则,认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必须依法追诉,不能放任不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为案件的进一步查清和合法处理提供了前提。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这一决定有利于查清事实,明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回应了社会对正义的期待。
张建伟教授提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理性不够健全,需要给予比成年人更宽的处罚。国际上的刑事司法通例以及我国的刑法都明确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文明和人道。
第三,张建伟教授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公正处理。在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马某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犯罪预谋,也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对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而是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符合罚当其罪、教育挽救的正义标准和刑事政策。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也对此案的判决发表了看法。她认为,邯郸低龄未成年人杀人案件的判决,既严格惩治了犯罪,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全面准确理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将产生深远影响。
佟丽华主任强调了三点:一是对实施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二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国际法以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三是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法实施专门矫治教育,通过专门矫治教育改变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严格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考虑和保护。这一判决不仅对案件本身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法律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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